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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最新訊息內容(外部版)

一、供住宅使用者為當期申報地價 總額百分之六。 二、非供住宅使用者為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十二。 第 3 條 縣有房屋出租之年租金率,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為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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