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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桃園縣污水下水道,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本縣各級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由下列機關(構)為之: 一、跨鄉(鎮、市)之區域性污水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為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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