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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 項目 申請資格 補助方式 勞 工 訴 訟 期 間 相 關 補 助 申 請 1. 須勞務提供地在本縣,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縣達四個月以上。 2. 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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