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昇事務工作之品質,實施工作檢核,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成立總務工作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第二條:本小組設委員六名由教務處、訓導處、輔導室、總務處、人事室、會計室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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