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府法一字第 0930335649 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組 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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