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格式六之七) 應 收 票 據 明 細 表 客 戶 名 稱 摘 要 金 額 備 註 說明:1.按營業及非營業、關係人及非關係人分別列報。 2.各戶餘額超過本科目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報,其餘得合併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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