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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修正的《1978 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向非香港合格證書持有人簽發香港執照指引

- 2 - 3. 簽發短期執照 3.1 持有下列獲承認國家簽發的STCW 合格證書的申請人,可獲簽發短期的 香港執照,有效期為12 個月或至認可證書的原定到期日,以較短年期為準: 巴西 牙買加 捷克 馬爾他 多米尼克 馬紹爾羣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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