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1010004679號令修正 發布第16條、第17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