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總則_2011 年9 月更新補充資料 5 2) 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 項易科罰金之 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41III)。此即 不受法定刑限制,如因法定最重本刑超過5 年但仍受6 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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