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文章 本案例為某駕駛酒後駕駛,經酒測數值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五五毫克,簡察官認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並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經第一審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結果,認定被告並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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