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只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即發生完全效力,不以經辦理結婚登記 為必要。結婚登記依目前民法之規定,僅具有 「推定已結婚」之舉證責任上之意義。但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民法親屬篇第九百八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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