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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聯晟法網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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