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執行法院對於已辦理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實施查封,依法囑託查封登記時,應將查封建物之基地地號或可能地號、門牌號數,建物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址及其權利範圍填於「某某地方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書」,並於該登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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