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服務-志願服務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一、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二、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www.bosa.tcg.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