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一、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二、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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