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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志願服務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申請資格: 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符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3)年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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