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於97年10月1日正式開辦,凡未納入勞保、農保、軍保及公教人員保險,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均須納保,而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本府應負擔本市低收入戶全額保險費、輕度身心障礙者27.5%保險費及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55%或70%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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