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8.4.20台內營字第0980803321號函 一、按「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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