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4.5.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5571號函 建築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休閒農業設施之涼亭、廁所,參照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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