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第三條及前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 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前條第六款第一目之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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