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壹、開 會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議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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