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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決議文 第三人丙提起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執行法院所為對「時值」五十萬元房屋之強制 執行程序,與甲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無關,則該執行異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五十 萬元,故應以五十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 。 決議: 不再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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