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辦理。 二、 前點第2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A1),應以全部證券交易所得(A2)﹝即以金融機構股東讓與其所持有該金融機構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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