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如選擇請領養老給付,一經請領後,不得再行變更;其再任加保時,保險年資應重新計算,不須繳回已領養老給付,且其前後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最高以36個月為限;此外亦不得適用公保法第11條所定加保滿30年免繳保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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