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設之科目必須由各系聘定老師後始得提報開課。每班開班授課人數,除第二條第一、二款情形外,訂為二十人以上。但僑生或因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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