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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大致上可分為三部份

公司法(五) 股份有限公司 * * * 募集設立之程序 (5)認股人認股(公138I、Ⅱ、140、137 、139、證交31、177) (6)發起人催繳股款(公141、133Ⅰ 、142Ⅱ、Ⅲ、148、149、 152前段) (7)召開創立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公143、144、146I、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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