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為配合本機關(學校)業務特性及作息,得與臨時人員協商調移上 開規定之休假日。 第二十三條 (特別休假) 臨時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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