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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道路認定問題! - Yahoo!奇摩知識+

既成道路的認定,並非如此簡單 否則地主的權益,如何保護?版主的情況,要地主妥協,恐怕不易 按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有三: 第一、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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