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改善: (一)避難層出入口: 1. 出入口平臺淨寬與出入口同寬,淨深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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