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如何認定,茲節錄相關解釋供做參考: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年12月26日函字,既成巷道通行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廿年。(原通行時效為十年)巷道是否設有路障,舖設保養是否由公所負責皆為既成道路認定應審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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