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將退職所得改採不論身分別一律定額免稅,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退職所得應稅所得」應如何計算,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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