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所得扣繳 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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