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稅局表示,「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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