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2分之1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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