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偶爾銷售商品產生的盈餘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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