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如有獲利,過去僅納入「最低稅負制」中課稅,符合一定條件者才須繳納20%的基本稅額;但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上路以後,出售該類股票所獲之利益,除長期持有(滿1年以上 ...
www.mof.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