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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第 二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定建築線應繳納規費之數額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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