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方式: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體育團體研提原住民傳統運動計畫,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統籌送本署辦理。 二、 屬原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1鄉(鎮、市、區)至少須提1案,案數依原鄉數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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