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92年2月公佈的家庭教育法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協助適婚男女認識與了解婚姻生活的本質及影響因素(如雙方性格、價值觀、與原生家庭的關係等),培養正確婚姻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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