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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第二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 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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