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已開闢完成之停車場用地,或設有公用停車空間 之公共設施用地周圍八百公尺半徑範圍內,新(增)建或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合法建築物變更使用者,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建築物應附設 或增設之停車空間,得由起造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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