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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已開闢完成之停車場用地,或設有公用停車空間 之公共設施用地周圍八百公尺半徑範圍內,新(增)建或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合法建築物變更使用者,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建築物應附設 或增設之停車空間,得由起造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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