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三款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爭議之一方檢附鑑定單位所出具之損害鑑定報告。 二、損害鑑定報告證明係屬施工損壞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除由本 局依建築法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並依第四條規定程序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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