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抵減:依據「節能投資抵減辦法」,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交貨)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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