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條 本會議員由本市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第23條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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