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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

Ans: 敬啟者:您好!所詢答覆如下: 一、台端所詢問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陽台補登),依據土地法第55、5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3、78條之規定,應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土地登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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