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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 交通違規舉證原則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第45條第13款 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應先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外側車道有公車上下客、違規停車或其他障礙物等)。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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