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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 交通違規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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