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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保局 -

一、 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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