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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公務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

離職,須繼續使用該公務行動電話門號時,應報經所屬 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過戶事宜。 四、公務行動電話每月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覈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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