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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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