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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15日以勞動二字第0910057316號函復略以,「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依各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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